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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 保护利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时间 :2023-09-05 09:22   作者:   阅读次数:

        为做好我市文物资源保护利用,健全我市文物保护利用的社会参与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积极性,用好用活我市丰富的文物资源,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结合我市工作实际,起草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见附件)。该事项已列入市政府2023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河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规定及市委、市政府要求,需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期限为15日。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书面意见建议请传真至:0374-2966700,电子版请发送至xcwhjwwk@126.com。

 

附件: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许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3年9月5日


附件

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我市地处中原腹地,文物资源丰厚,为做好我市文物资源保护利用,健全我市文物保护利用的社会参与机制,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积极性,鼓励社会力量有效利用文物资源,推进我市文物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文物局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意见》等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保护第一、加强管理、挖掘价值、有效利用、让文物活起来”的新时代文物工作方针,贯彻“在保护中利用,在利用中保护”和“文物保护全民参与、保护成果全民共享”的理念,统筹推进全市文物保护利用传承工作,建立健全全社会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新机制,努力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成果共享”的文物保护利用新格局。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统筹协调。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健全组织动员机制,搭建社会参与平台,完善政策支撑体系,营造文物保护利用的良好社会氛围。

——坚持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作用,充分尊重文物所有权人、社会参与者意愿,坚持投入、受益相统一,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积极性。

——坚持保护第一、有效利用。始终把维护文化遗产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文化延续性作为文物工作的根,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注重发挥文物的公共服务和社会教育功能,传承、弘扬中华优秀文化,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赢。

——坚持依法管理、规范有序。严格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切实加强监督管理,推动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专业化和管理规范化。

二、明确参与主体

(三)社会组织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积极引导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通过社会公益基金、全额出资、与政府合作等方式参与到文物保护利用的各个环节。鼓励社会组织通过多种形式对文物保护利用工作进行监督。

(四)企业参与文物保护利用。鼓励和引导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通过捐资、捐赠等形式,助力文物修缮活化利用、文物征集、博物馆建设、陈列展示、可移动文物修复等文物保护利用活动;通过认养、文创等形式,参与文物资源价值挖掘、文物活化利用,传统技艺传承和文创产品开发等。

(五)个人参与文物保护利用。鼓励和引导企业家、社会成员和港澳台同胞、华侨及海外人士,通过捐赠、志愿服务、认领、认养等形式,资助文物修缮、文物征集、陈列展示、可移动文物修复,创办非国有博物馆,参与文物保护利用。

三、建立参与机制

(六)建立文物名录公布机制。各级文物部门选择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文物,拟定引入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利用的文物名录,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并向社会公开发布。名录包括文物简介、保护利用需求、所有人或使用人情况等基本信息。除国有或集体所有的文物外,需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所有人可以向文物所在地县级文物部门提出申请,县级文物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文物信息。

(七)建立文物保用认养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企业或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出资修缮、认养方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各级文物部门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认养主体,并向社会公示。引入社会力量主体后,按照“一处一策”的原则,文物所有人或使用人与确定的社会力量主体签订文物保护利用协议,明确文物保护利用要求、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没有明确使用人的国有文物,可由文物所在地县级文物部门与确定的社会力量主体签订保护利用协议。

(八)建立文物守护认领机制。做好文物“有人管、在利用、出效益”工作,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居(村)民通过认领的方式自愿参与文物的日常养护、看护巡查、文物法律法规宣传、文物知识讲解和普及等工作。鼓励文物所有人或使用人主动挖掘文物的价值内涵、做好文物保养维护、利用文物进行展示宣传,充当好文物守护者和宣讲员。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要建立文物保护志愿者名录,完善文物与博物馆志愿者制度,鼓励志愿者配合文物部门参与文物调查,参与博物馆展览讲解、社教活动、观展引导等服务。

(九)建立文物捐赠捐资机制。鼓励社会组织、企业、个人捐赠文物或捐资用于文物保护利用。社会组织、企业、个人将自有的文物捐赠给国有博物馆永久收藏,由收藏单位发放收藏证书。社会组织、企业、个人可以通过向文物主管部门或文物收藏单位、文物保护管理单位捐赠资金形式,支持国有博物馆的文物征集、陈展提升、举办陈列展览,支持实施各级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工程和保养维护,接受捐赠的单位应以一定形式予以褒奖。

(十)建立文物使用管理机制。在做好文物保护修缮基础上,按照《文物建筑开放导则》要求,利用文物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艺术馆、农村书屋、乡土文化馆和专题文化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场所,也可利用文物建筑开办民宿、客栈、茶社等旅游休闲服务场所,为社区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旅游、经营服务、传统技艺传承等,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服务,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需求。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社会公序良俗,不得开设私人会所、高档娱乐场所,不得对文物文本造成破坏,不得将文物转让或者抵押、质押等。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使用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20年。

(十一)建立文创产品研发机制。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采取合作、授权等方式与文博单位合作,依托文物资源进行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开发要以创新创意为动力,以当地特色的不可移动文物和馆藏文物为依托,深入挖掘文物资源价值内涵和文化元素,打造彰显地方特色的文化创意品牌。各级文物主管部门和文博单位在允许范围内,要主动向从事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工作的企业提供必要的文物资源信息,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品牌创立、技术监制等相关工作。

(十二)建立保护利用监管机制。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的文物保护利用工作的监管,确保社会力量依法依规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工作。对社会力量参与的文物保护利用项目要按“一处一档”要求分别建立专门档案,属地政府和文物主管部门定期对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项目开展检查评估,对发生违法违规、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或者危害破坏文物安全等行为的,要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应立即终止协议,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三)建立健全奖励激励机制。各级文物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为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要大力宣传在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的事迹。定期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专题交流活动,推广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经验。企业捐资保护文物的,可以为企业组织职工参观文物保护现场、组织新闻媒体采访文物保护现场等提供便利,借此打造企业文化品牌,树立企业文化形象。

四、健全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文物主管部门要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纳入重点工作,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及时发布名录,快捷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积极提供有关业务咨询服务等。

(十五)加强示范引领。各地可根据文物类型和地域分布特点等,选择文物集中分布区域,开展示范或试点,探索导向明确、路径清晰、保护有力、利用有效的文物保护利用模式,逐步推广实施。及时总结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保护利用的经验做法,分析存在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示范推广措施。

(十六)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推广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典型案例、成功经验和有效模式,增强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获得感和荣誉感,扩大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广度和深度,营造全社会参与文物保护利用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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