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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7年度舞台艺术创作生产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的通知

时间 :2017-11-13 16:05   作者:   阅读次数:

                关于申报2017年度舞台艺术创作生产

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的通知

 

市直文化艺术单位、相关社会文化艺术团体: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系列精神,鼓励艺术团体多出弘扬主旋律的优秀作品,推动我市文化艺术事业繁荣发展,根据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关于印发<许昌市市级舞台艺术创作生产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许财教〔2015〕13号)精神,现将申报2017年度舞台艺术创作生产奖励扶持专项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1.从事舞台艺术创作生产的市直文化艺术单位

2.在市本级登记注册具有演出许可证的社会文艺团体。

二、申报类别

(一)新创作项目

201610月—201710月底前,具备立上舞台演出条件的成熟剧本或作品小样;已经立上舞台、完成制作的新创作品。

(二)加工提高项目

    201610月至201710月,已经立上舞台、正在加工提高的重点剧(节)目。

(三)获奖项目

201610月至201710月,荣获舞台艺术类国家级、省级以上奖项的优秀文艺作品。

三、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必须是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俱佳的优秀文艺作品。

2.申报主体必须对申报项目依法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并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或其他合法权利。

四、申报材料

1.所有申报项目需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可行性分析、项目任务目标,资金筹措和拟申请资金)、申请资金具体预算和2017年度许昌市艺术创作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各3份。

2.新创作剧(节)目,还需提交剧(节)目文本、主创人员名单各15份。

3.加工提高剧(节)目,还需提交剧(节)目剧本、节目单各15份,音像资料光盘一套。

4.获奖项目,除提交申请报告外,还需提交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以及获奖成绩公布文件各15份。

五、申报时间

201711月6日至11月20日,申报单位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提交规定申报材料。

六、项目审定

1.评审。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组织市文化艺术专家委员会专家,举办专题评审会对申报剧(节)目进行评审。

2.公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依据评审意见,研究确定拟扶持项目,并在许昌文化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

3.审定。扶持项目公示无异议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确定奖补剧(节)目及奖补金额。

 

    附件:许昌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827fcd335f820c5acb97c0718d0a9973.doc

 

 

  许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许昌市财政局

                                2017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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