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7年度舞台艺术创作生产
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的通知
市直文化艺术单位、相关社会文化艺术团体: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艺系列精神,鼓励艺术团体多出弘扬主旋律的优秀作品,推动我市文化艺术事业繁荣发展,根据市财政局、市文广新局《关于印发<许昌市市级舞台艺术创作生产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许财教〔2015〕13号)精神,现将申报2017年度舞台艺术创作生产奖励扶持专项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1.从事舞台艺术创作生产的市直文化艺术单位。
2.在市本级登记注册具有演出许可证的社会文艺团体。
二、申报类别
(一)新创作项目
2016年10月—2017年10月底前,具备立上舞台演出条件的成熟剧本或作品小样;已经立上舞台、完成制作的新创作品。
(二)加工提高项目
2016年10月至2017年10月,已经立上舞台、正在加工提高的重点剧(节)目。
(三)获奖项目
2016年10月至2017年10月,荣获舞台艺术类国家级、省级以上奖项的优秀文艺作品。
三、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必须是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俱佳的优秀文艺作品。
2.申报主体必须对申报项目依法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并且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著作权或其他合法权利。
四、申报材料
1.所有申报项目需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可行性分析、项目任务目标,资金筹措和拟申请资金)、申请资金具体预算和2017年度许昌市艺术创作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各3份。
2.新创作剧(节)目,还需提交剧(节)目文本、主创人员名单各15份。
3.加工提高剧(节)目,还需提交剧(节)目剧本、节目单各15份,音像资料光盘一套。
4.获奖项目,除提交申请报告外,还需提交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以及获奖成绩公布文件各15份。
五、申报时间
2017年11月6日至11月20日,申报单位向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提交规定申报材料。
六、项目审定
1.评审。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组织市文化艺术专家委员会专家,举办专题评审会对申报剧(节)目进行评审。
2.公示。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依据评审意见,研究确定拟扶持项目,并在许昌文化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
3.审定。扶持项目公示无异议后,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确定奖补剧(节)目及奖补金额。
附件:许昌市舞台艺术创作生产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书
827fcd335f820c5acb97c0718d0a9973.doc
许昌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许昌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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