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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旅游行业领域信用承诺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时间 :2020-11-27 15:25   作者:   阅读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推进全市文旅行业实施信用承诺制工作,根据《许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信用承诺制度的通知》(许信用办〔2020〕7号)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建立信用承诺制度是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创新社会治理方式、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揩,是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的重要手段,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内在要求。

第三条  全面建立信用承诺机制,进一步简化市场主体在申请市场准入时的手续,有效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活力,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的责任意识,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菅,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进一步创新监管方式,依托信息公示提升市场准入的风险防控能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努力推动形成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社会共治格局。

第四条  信用承诺适用对象为行政相对人。主要是指全市文化和旅游企业,以及在本市内向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申请行政审批、接受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包括法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各类组织。

第五条  信用承诺主要适用于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实施的行政事项各工作环节。

第六条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相关业务科室负责指导对应业务的信用承诺实施工作。

第七条  信用承诺的主要内容

(一)承诺本单位(个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二)承诺本单位(个人)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预案并有效落实。

(四)承诺本单位(个人)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守合同、重信用。

(五)自觉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

(六)本企业自愿接受行政执法、行业主管部门的依法检查,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接受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的行政处罚,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七)遵守企业年度报告制度,依法向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经营和法规执行情况。

(八)本企业同意将以上承诺上网公示。若违背以上承诺,自愿接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根据部门、行业管理规定需要作出的其他承诺。

第八条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根据工作实际制定《信用承诺书》格式文本,并通过有关网站、政务大厅等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布。《信用承诺书》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市场主体名称、证件类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居民身份证)、证件号码、承诺内容、承诺日期等。注册登记环节以已经推行的行业规范文本为准。

第九条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相关科室应告知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以快捷高效的方式取得规范的《信用承诺书》,或在服务窗口提供纸质《信用承诺书》文本并指导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在办理业务时按照《信用承诺书》进行承诺。

第十条 《信用承诺书》由信用承诺对象填写。信用承诺对象为企业的,应经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信用承诺书》一式两份,一份由信用承诺对象留存、一份交接受承诺的科室(支队)存档;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主体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做出信用承诺。

第十一条  信用承诺归集公示

(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相关科室应按照业务要求及时在本系统相关网站及“信用中国(河南许昌)”网站上公示行政相对人信用承诺书。

(二)已公示的信用承诺书如存在变更或者失效情形的,应及时受理,并在受理信息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并重新公示。

第十二条  承诺应用

(一)绿色通道。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相关科室在办理行政事项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民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二)分类监管。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相关科室应将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三)政策扶持。将市场主体是否进行信用承诺作为确定政策资金扶持对象的依据,把市场主体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扶持政策延续或中止的重要依据。

(四)考核评定。将市场主体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表彰奖励、评先评优的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及下属各单位、相关科室要明确责任,落实专人,精心组织,确保信用承诺工作有序推进。

第十四条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及下属各单位应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信用承诺宣传教育,普及信用知识,引导市场主体作出信用承诺,增强信用自律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

第十五条  本细则实施过程中,若与上级要求不一致时,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许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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