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近日印发《许昌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绩效管理评价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对非遗项目传承人应履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主动开展非遗传承活动;积极配合各级文化部门参加各种非遗授徒、培训、研学等传承活动;积极参加对外交流展示活动,不断扩大我市非遗项目影响力;积极利用媒体开展宣传,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主动收集非遗项目实物,开展非遗项目资料整理工作,加强对非遗项目的研究;主动配合文化部门开展非遗项目实物、作品的收集等六个方面。
此外,《暂行办法》对传承人日常活动进行了量化,实行积分制管理。对表现突出、积分管理优秀的传承人在申报、培训、评优等方面优先推荐,对评价不合格的实行退出机制。
目前,我市共有市级以上非遗项目十大类 129 项,代表性传承人273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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