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政领域惠企政策
1.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提高至10%-20%,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降低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工程门槛,将预留采购份额由30%以上今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
2.健全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可持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缓解中小微企业贷款压力,为有合同融资需求的、符合贷款条件的政府采购中标企业提供融资贷款。
3.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推行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方便供应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购信息,充分准备投标资料,提升中标的可能性。
4.设立市级出口退税资金池。对市商务局对外公示的白名单外贸企业,提供额度为20万元-800万元周转金低息贷款。
5.减免企业房租。减免对象: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不含住宅用房),受疫情灾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政策:(1)自2022年起,由出租方免收承租方3个月房租,减半收取12个月房租。租金按年收取的,折算成月租金标准后进行减免。(2)已缴纳租金的,可采取顺延到以后月份减免或退还已收租金方式减免;未缴纳租金的,不再收取应减免的租金。(3)涉及转租的,享受减免政策的承租方要按照政策规定,减免实际承租方(次承租方)相对应的租金。
6.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力度。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
7.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所得税率。
8.设立许昌市政府投资基金。重点支持以下注册地在许昌市的产业投资子基金:(1)规模大、项目好的子基金;(2)市外投资机构在许昌设立的各类产业基金;(3)招商落地的市外优质项目和企业;(4)本地新兴产业或主导产业;(5)本地可发展成产业龙头的企业;(6)本地能成长为重要税源或新的经济、税收增长点的企业。
二、税务领域惠企政策
1.2022年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1)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2)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6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3)批发和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符合条件的批发和零售业等行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3.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4.小型微利企业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5.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续实施缓缴税费政策。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
6.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河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7.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8.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9.公共交通运输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三、金融领域惠企政策
1.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继续按市场化原则与中小微企业(含中小微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货车司机等自主协商,对其贷款实施延期还本付息,努力做到应延尽延,本轮延期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不超过2022年底。
2.普惠小微贷款支持政策。将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的资金支持比例由1%提高至2%,即由人民银行按相关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包括通过延期还本付息形成的普惠小微贷款)的2%提供资金支持,更好引导和支持地方法人银行发放普惠小微贷款。
3.加大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融资指导金融机构和大型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抓紧修订制度将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1年缩短至6个月,并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以供应链融资和银企合作支持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
4.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全市新发放贷款平均利率低于年初(5.6%),全市新发放企业贷款平均利率低于年初(5.28%),推动2022年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5.加大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的纾困支持力度。用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交通物流、科技创新、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和合格银行贷款。鼓励银行向文化旅游、餐饮住宿等其他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发放贷款。
6.完善住房领域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区分项目风险与企业集团风险,加大对优质项目的支持力度,要在风险可控基础上,适度加大流动性贷款等支持力度,满足建筑企业合理融资需求,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搞“一刀切”,保持房地产开发贷款平稳有序投放和建筑企业融资连续稳定。
7.疫情下延期还贷政策。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受疫情影响隔离观察或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对其存续的个人住房、消费等贷款,灵活采取合理延后还款时间、延长贷款期限、延期还本等方式调整还款计划。对延期贷款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单独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征信记录,并免收罚息。
8.降低住房贷款利率政策。推动落实全市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0个基点(由6%左右降为4.25%),二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为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60个基点(5.05%)。
9.上市公司再融资政策。2022年年底前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申请北交所及新三板首发上市(挂牌)的企业,以及上市公司再融资申请,实行电子化、无接触报送、非现场验收、送达工作机制,由专人对接、即报即审、审过即发;上市审核问询及告知函回复时限可分别延长3个月、1个月;业绩大幅下滑的,给予适当监管包容。申请发行债券产品的企业,无法提交签字盖章文件的,可先出具说明,后续提交;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或用于偿还到期债券的,专人对接、即报即审。
10.降低担保费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5%;除担保费外,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费用,避免加重企业负担。
11.企业资金奖励。在许昌市辖区内依法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企业,在沪深、境外交易所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挂牌的(含新三板转板),按照上市辅导报备、上报审核材料并获受理、成功发行上市三个阶段,分别给予50万、100万、500万奖励资金;对市外上市公司将注册地迁至我市的,给予200万元奖励资金;对实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200万元奖补资金。
四、人社领域惠企政策
(一)用工
1.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可按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并按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个人缴纳部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二)技能培训
2.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学徒培养对象为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人员,以及应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从业人员。企业可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培养对象。学徒培养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中、高级技术工人为主,培养期限中级工通常为1年,高级工通常为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3年。补贴标准按中级工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培训实际支出低于5000元的,据实际申请补贴。职工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期间,不得同时享受其他政府补贴类培训。
3.职业技能评价(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评价、专项能力考核)补贴。符合条件的劳动者,经纳入年度政府补贴培训评价机构清单管理的机构免费评价,对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参训人员,按专项职业能力证书100元,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初级工200元、中级工240元、高级工280元、技师350元、高级技师380元的标准,给予机构评价补贴。以考试考核、过程评价等方式评价取证的,按相应标准给予补贴;以直接认定方式评价取证的,可按相应标准的50%给予补贴。同一人员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得重复申领。
4.企业职工脱产培训补贴。企业职工(含劳务派遣工)参加纳入政府补贴培训评价机构清单管理的机构组织的,与本人岗位职业(工种)相同或相近专业的脱产培训,集中时间在24个学时以上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每满8个学时给予200元一次性补贴,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000元。由企业组织培训的,补贴资金直接补给企业。
(三)人力资源
5.企业参加职称评审优惠政策。畅通民营企业职称申报渠道,工程系列中非公有制领域无职称人员,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6年、或大学专科毕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8年、中专毕业或全日制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0年,可以直接破格申报中级工程师,大学本科以上毕业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14年,可直接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对继续教育不作硬性要求。
(四)社会保障
6.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对于按照规定参保登记并缴纳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企业和单位,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在2022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续实施1年至2023年4月30日。其中,失业保险费率仍按照1%执行;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自2022年5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
(五)创业
7.一次性开业补贴。对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大中专学生(含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在校学生,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家庭劳动力、返乡农民工给予一次性补贴5000元。
(六)创业贷款
8.创业担保贷款支持。个人创业、合伙创业、组织创业、小微企业,符合规定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扶持。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贷款最高额度20万元;非贴息贷款最高额度50万元;合伙创业和组织创业最高贷款额度15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300万元。创业者可持营业执照等担保机构确定有效的证件到人社部门申请办理。
9.加大创业担保贷款对小微企业资金支持力度。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最高可给予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对LPR-150BP至LPR+150BP的部分予以贴息支持。
市财政局咨询电话:
0374-2676118
市税务局咨询电话:
0374-12366
市金融工作局咨询电话:
0374-7098188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咨询电话:
0374-2622122
工业生产领域惠企政策
一、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1.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在已出台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基础上,提前退还中型企业、大型企业增值税存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30日前实现符合条件的各类型企业增值税存量留抵税额“愿退尽退”。
2.“六税两费”减免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河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3.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4.公积金缓交政策。2022年12月31日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后进行补缴。在此期间,缴存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缓缴影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5.房租减免政策。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且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自2022年起免收3个月房租、减半收取12个月房租;对存在转租情形的房屋,要将国有单位减免的租金全部落实到最终承租方。
6.欠费不停供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实行用水、用电、用气“欠费不停供”、6个月内补缴的政策。
7.增值税减免政策。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8.加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加计扣除比例从75%提高到100%。
9.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按规定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扩大实施缓缴政策的困难行业范围。在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5个特困行业实施阶段性缓缴三项社保费政策的基础上,以产业链供应链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制造业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缓缴扩围行业所属困难企业,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工伤、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1年。原明确的5个特困行业缓缴养老保险费期限相应延长至2022年年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11.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实施缓缴政策。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保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到2022年年底,其间免收滞纳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12.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将面向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比例由6%—10%提高至10%—20%。政府采购工程要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项目特点、专业类型和专业领域合理划分采购包,积极扩大联合体投标和大企业分包,降低中小企业参与门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按照统一质量标准,将预留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由30%以上今年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非预留项目要给予小微企业评审优惠,增加中小企业合同规模。
13.用好政府性融资担保等政策。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申报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引导其扩大融资担保业务规模、降低担保费率。
14.开展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专项行动。2022年5月底前全面排查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拖欠的中小企业账款,实现无分歧欠款应清尽清,确有支付困难的6月底前明确还款计划,对有分歧欠款要加快协商解决或运用法律手段解决。
15.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对到期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本息,银行可根据企业延期还本付息申请,通过贷款展期、续贷、调整还款安排等方式,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本息最长可延期6个月;对延期还本付息企业维护正常信用记录,不按逾期报送信息,不下调贷款分类。
二、推进复工复产复市
1.统筹疫情防控和工业生产。按照《河南省工业行业疫情防控工作指南》,指导企业在疫情防控条件下稳定生产,建立完善闭环管理预案,加快提升稳产达产水平。
2.持续实施好重点企业“白名单”制度。建立和完善河南省工业企业省、市、县三级“白名单”企业库,在河南省内注册、生产经营状态正常、诚信度好的工业企业,达到环保排放标准和安全生产标准,能够严格执行《河南省“四保”企业(项目)疫情防控工作指南》要求,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自愿申请纳入工业企业“白名单”。
3.加强对“白名单”企业保障。建立周调度制度,开展生产监测调度,及时跟踪了解和梳理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并积极帮助协调解决。
4.支持企业开展常态化核酸检测工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企业或园区设置核酸检测屋,省市(县)财政按7:3的比例对企业自建核酸检测屋给予50%的购置补贴。
5.实施满负荷生产奖励。对第二季度满负荷生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10万元,对第二季度满负荷生产且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20万元,奖励资金由省级和属地财政按照1:1的比例分担。
三、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奖励
1.新认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新认定工业设计中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创新主体,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同一主体同一类别以层级最高的进行奖励,同一层级创新载体只奖励一项。
3.新认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对产品获得国家级、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
4.鼓励软件开发创作奖励。对经省认定的首版次软件产品,单项产品给予30万元奖励。
5.做大做强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奖励。重点支持集成电路、智能化终端(模组)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实际投资额在5亿元以上的新创办企业,自投产达效年度起,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超30%的奖励30万元,年度营业收入增速超50%的奖励50万元。
6.鼓励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产品研发并在许昌市实现产业化的市财政奖励。对按期通过国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对生物制品1—3类(治疗和预防)、化学药1—3类、中药1—4类,获得临床实验批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获得生产批件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获得医疗器械体外诊断试剂类3类及医疗器械2—3类注册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7.新获得国家级、省级质量标杆的企业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质量标杆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
8.制造业与信息化融合发展支持政策。鼓励企业融合化发展。首次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鼓励企业智能化发展。对首次被评为省级智能工厂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被评为省级智能车间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首次经省认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新模式项目,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省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型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等领域试点示范或称号的企业(项目、平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首次经省认定的产业集群工业互联网平台,特定领域、细分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平台入选培育对象,通过验收后,给予50万元奖励。
9.制造业头雁企业支持政策。(1)支持企业改造升级。对头雁企业实施的重点技改项目,单一项目最高补助金额上限由100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补助金额不超过技改项目投资总额的30%。将符合条件的“机器换人”示范项目纳入技术改造项目支持范围,给予不高于投资总额30%的补助。(2)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头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奖励。(3)支持传统优势产业发展。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50亿元、100亿元、500亿元、1000亿元的传统优势产业头雁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2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奖励;期间,每上一个100亿元台阶,再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10.新认定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奖励。加快产业创新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给予100万元奖励。
11.国家级、省级绿色制造体系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设计产品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12.支持食品工业企业诚信管理体系贯标建设的市财政奖励。对获得诚信管理体系认证的食品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13.鼓励高成长型企业倍增支持政策。鼓励企业倍增发展。建立高成长型规模以上企业倍增培育库,对营业收入连续三年实现高速增长且年度最低增速不低于30%的规模以上制造业培育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14.“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有效期内,省财政按照不超过设备、软件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5.军民融合发展奖励。对首次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备案凭证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政策性专项资金支持的军民融合项目,按实际到位政策性专项资金的50%,给予该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配套奖励。
16.技术改造类项目省财政奖励。对技改示范项目的设备、研发投入,按照实际投入不超过30%给予后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新增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节能、节水、清洁生产和基础工艺绿色化改造的示范项目,按照节能降耗效果和投资规模的一定比例给予后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17.制造业创新中心资金省财政奖励。支持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对列入省创新中心培育名单的,在培育期内,以项目建成后补助方式,按照年度内购置研发、中试等试验设备投入资金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凡认定为省创新中心的,以支持项目建设的方式,按照年度内进行技术引进及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等费用总和的30%给予补助,年度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晋升为国家级创新中心的,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18.“机器换人”示范项目省财政奖励。对百项“机器换人”示范项目,按照整机购置或租赁费给予不高于15%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9.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奖励和保费省财政奖励。对经省认定的成套设备、单台设备和关键部件,对省内研发和购买使用单位按照销售价格的5%分别给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投保产品,省财政按综合投保费率3%的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助。
20.国家级质量标杆、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省财政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质量标杆、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21.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以及按期通过评价的企业省财政奖励。对在全国同品种前3家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企业以及按期通过评价的企业,省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22.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和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企业省财政奖励。对获得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和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企业的,省财政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
23.国家级绿色示范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省财政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绿色示范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的,省财政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24.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按照省行业管理部门确定的业务考核标准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省财政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各奖励50万元;二等奖各奖励30万元;三等奖各奖励10万元。
25.工业机器人产业发展奖励。(1)对机器人本体制造企业,根据申报时上一年度与机器人系统集成企业的配套情况进行奖励,按配套金额不超过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对使用本地相关配套产品的系统集成企业,按本地产品配套额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对在机器人本体、减速器、伺服电机、控制器关键零部件成功实现了自主研发并突破重大技术瓶颈的,且产品整体性能达到国际主流产品水平的骨干企业,经专家组认定后,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2)对机器人系统集成企业,根据申报时上一年度销售额的增长情况和地方财政贡献度(与前一年度相比),按销售增长额的2%和地方财政贡献度的5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经专家组认定,对于产品具有独创性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或有较强设计能力,能提供可适应各种不同应用领域的标准化、个性化成套装备,并被评为河南省首台(套)的,单个首台(套)产品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3)对经评审的机器人产业及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根据申报时上一年度开展机器人及智能制造相关服务的收入情况,按收入总额的10%给予事后奖励,单个公共服务平台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26.5G基站建设奖励。对采用独立组网模式建设的5G基站,落实省市两级财政1:1比例政策,给予每个建成基站5000元奖励。
27.白酒业转型升级奖励。(1)对于白酒企业在省、市主流媒体上宣传推介白酒名优产品,参加国内外知名交易会、展销会等,财政部门按照其实际发生费用给予50%的后补助。(2)对于入选豫酒“五朵金花”“五朵银花”“五大好酒(大单品)”的白酒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奖励。白酒企业研发具有许昌地方特色香型的产品,且获国家发明专利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3)对于年销售收入突破5000万的白酒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于年销售收入突破1亿元的白酒企业,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于年销售收入突破3亿元以上的白酒企业,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奖励。白酒企业受到国家、省级奖励、扶持和补助的,我市按实际到账资金的50%再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
四、技术创新政策
1.创新平台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国际联合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公共技术研发设计中心、检验检测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科技服务业示范机构等研发服务平台的创新主体,分别按同一类别以层级最高的、同一层级选取一项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奖励。
2.年度研发费用后补助。为推动企业建立研发投入预算管理制度,引导企业有计划、持续地加大研发投入,2020-2022年,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采取事后补助方式,对经核实的企业年度研发费用按一定比例进行补助。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由市科技部门联合财政、税务二部门组织初审后,由省科技厅牵头会同财政、税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获批后,每3年为一个重新认定周期,不合格将取消其可享受的减免税待遇。
4.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奖补政策。依据“支持研发、先用后补”的原则,对仪器使用方按照实际缴纳费用10%-30%的比例给予补助。共享使用后补助资金应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支出。共享奖补资金采取奖励和补助方式实施,分为共享服务后奖励和共享使用后补助两类,每年进行一次,集中受理。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获得共享服务后奖励和共享使用后补助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技术转移后补助。对省内企业、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进行后补助(技术吸纳类补助):“技术交易合同限定时间”规定的技术合同成交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技术输出类补助:技术合同成交到账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家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要素保障政策
1.开展“一起益企”活动。组织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进企业、进园区、进集群,着力解决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问题。深入实施中小企业服务行动,开展中小企业服务月活动,聚焦创新创业、数字化转型、市场开拓等短板弱项,提供精准高效服务,促进专精特新发展。
2.“信易贷”平台融资政策。通过信用中国(河南·许昌)网站进入许昌市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市“信易贷”平台),支持信用状况良好且具有融资需求的企业主动注册,自主选择信用贷款产品(包括纯信用贷款),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3.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信贷政策。缓解中小微企业贷款压力,为有合同融资需求的、符合贷款条件的政府采购中标企业提供融资贷款。中小微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后,凭政府采购合同向融资服务机构提出融资申请。
4.担保费率优惠政策。本着保本微利的原则,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调降担保费率,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实行低收费。落实豫政办〔2020〕29号的要求: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5%;除担保费外,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费用,避免加重企业负担。
5.“专精特新贷”政策。合作银行通过银行直贷、银担合作和投贷联动等三种金融服务模式向支持对象发放的信用类贷款。鼓励合作银行按照不超过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浮30%投放贷款。支持对象包括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包含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单一企业在所有合作银行中“专精特新贷”业务累计授信额度上限分别为5000万元、3000万元、1000万元。申请企业首先在“专精特新贷”融资服务平台注册基本信息,注册成功后,提出融资需求和意向合作金融机构;服务平台根据企业信息和融资需求进行匹配,向合作金融机构进行推送,由合作银行独立审核和发放贷款。合作银行自收到服务平台推送企业信贷需求之日起,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告知是否符合授信条件,15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6.科技贷政策。合作银行为已在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内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其实物资产抵质押不高于贷款金额的30%,贷款利息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息1.3倍的业务。
7.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在2022年4月30日到期后,再延续实施1年至2023年4月30日。其中,失业保险费率仍按照1%执行;继续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自2022年5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继续执行费率下调50%。
8.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稳岗作用。加大稳岗返还支持力度,将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由30%提至50%。拓宽一次性留工培训补助受益范围,由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中小微企业扩大至该地区的大型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还可根据当地受疫情影响程度以及基金结余情况,进一步拓展至未出现中高风险疫情地区的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和公路水路铁路运输5个行业企业。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可按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各省份确定,与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不重复享受,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年底。
9.提高稳岗返还比例。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
10.减免部分仓储物流项目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将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物流仓储用地建设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降为零。
11.工业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可以在不影响产业集聚区规划的情况下进行分割转让登记。
12.工业用地按照法定最高年限出让。入驻产业集聚区的鼓励类项目按照法定最高年期一次性出让。
13.已批未供即用土地历史遗留处置。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尚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工业用地及地上建筑物,可按照“四个一百”政策继续为企业办理供地及不动产登记手续。
14.项目跨宗建设被认定为闲置土地补充登记。工业项目跨宗使用多宗土地建设但未超出批准用地范围,造成部分宗地认定为闲置土地无法消除的,可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补充协议,按照合宗处理。
15.产业集聚区低效工业用地收购储备。对低效工业用地,可申请政府收回后重新开发。
16.实施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建设单位提交申请材料(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申请书及承诺书、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公众参与说明)后,具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可不经评估、审查,直接做出受理和拟审批同步公示。
17.对绩效分级及保障类企业实施差异化管控。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A级及绩效引领性企业采取自主减排措施,B级及C级企业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保障类企业可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
18.保物流畅通。码卡证合一全省通行,确保产业链供应链不断。对服务“白名单”企业(项目)的物资运输车辆,加设统一标识,开辟专用绿色通道,对健康码绿色、行程码正常(含带*号)、持有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和通行证的,予以优先、快速通行。对落实提前报备、纳入闭环管理的入许货运司乘人员不予赋码。
19.实施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对纳入“四保”白名单企业的自有客货运车辆和承担为“四保”企业物流运输服务的车辆,实行差异化的高速公路优惠政策,通行省境内的高速公路,落实最高给予20%的优惠。
市工信局咨询电话:0374-2965055
商贸流通领域惠企政策
一、为企服务
1.对经批准到境外从事农林牧渔、能源开发、生产制造的企业,进行奖励。实际投资额50—100万美元、100—200万美元、200—500万美元、500—1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人民币。
2.对外援助奖励。企业成功取得对外援助资格,奖励50万元人民币。
3.对申报年度内开展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给予财政支持。完成营业额500—1000万美元、1000—2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人民币。对外承包工程签订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市财政按照30%比例予以支持。
4.对许昌市有关部门统一组织的境外参展、考察活动,给予补贴。市财政对考察(参展)人员费、展品运输费给予不超过70%的补贴,每家企业同一活动最多补助2人。考察(参展)人员费用标准统一按“经济舱+标间”,超出部分不再补贴。
5.争取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资金,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对涉及升级改造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农产品冷链物流、加强产地流通设施建设、完善农产品零售网点、强化产销对接长效机制等5个方面的相关企业进行资金补助。
二、稳外资稳外贸
6.外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奖励。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市投资,省级奖励。引进项目资金做资本金实际到位1000万美元,奖励50万元人民币,每增加1000万美元,奖励资金增加50万元人民币。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市级奖励。新设立外资企业,引进项目资金做资本金,实际到位1000万美元,奖励20万元人民币,每增加1000万美元,奖励资金增加20万元人民币,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7.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奖励。外商投资企业2019年10月13日起,增加注册资本金的:省级奖励,现有外商投资企业每增资1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市级奖励,每增资100万美元奖励5万元人民币,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8.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的奖励。经认定的地区总部和总部型机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和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支持,分3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9.河南许昌保税物流中心(B型)运营发展扶持办法。在河南许昌保税物流中心内开展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从仓储、物流、报关、跨境电商等方面对企业进行补贴。具体来讲:仓储费用全免;物流费用每个集装箱补贴100至400元不等;跨境电商业务每单予以1至3元不等奖励;出口保管费用全免。
10.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项目资金奖励。(1)对企业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企业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过程中发生的认证费用和产品检验检测费用给予不超过70%的支持。(2)对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实施分类补助,对净展位费、参展人员机票费给予不同比例的支持。(3)对反倾销、反补贴案件应诉等应对国际贸易摩擦活动,给予最高不超过企业该项实际支出总额80%的支持。
11.出口信用保险项目资金奖励。(1)出口额300-600万美元中小外贸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费率统一为0.15%。企业缴纳保费的20%,财政专项资金补贴80%。(2)企业自行缴费投保一般贸易、对外承包工程带动出口、加工贸易、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信用保险,继续按照企业实际缴纳保险费不高于50%给予支持。
12.国家进口贴息资金奖励。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中的产品(不含旧品),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金额不低于50万美元的可享受国家进口贴息政策。按照贴息本金乘以贴息率计算,每户企业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
三、扩大有效投资
13.对省外招商引资项目进行奖励。对实收资本累计达到1000万美元或等值人民币以上的省外投资企业,每实际到位1000万美元,奖励50万元人民币(单个项目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14.对社会资本投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进行奖励。对投资我市重点公益类项目且资金已到位并形成固定资产的,每1000万元人民币奖励50万元(单个项目累计不超过800万元)。
市商务局咨询电话:0374-2913600
建筑房地产领域惠企政策
一、建筑领域惠企政策
1.降低企业成本。清理规范城镇供气供暖等行业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规范政府定价和经营者价格收费行为,对保留的收费项目实行清单制管理。在招投标领域全面推行保函(保险)替代现金缴纳投标、履约、工程质量等保证金,鼓励招标人对中小微企业投标人免除投标担保。
2.企业迁入实行承诺制。从市外迁入许昌市(不包含长葛市)的建筑工程企业,如建设工程企业的主要人员及社保等条件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时,企业实行承诺制,签订《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承诺自核发资质证书之日起3个月内补足相关人员、社保及建筑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相关材料,发放有效期5年的证书。
3.项目白名单。把全市2022百城提质建设工程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和具有施工项目的建筑企业,在项目满足疫情常态化防控条件后列入白名单,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复工复产。
二、房地产领域惠企政策
1.稳定住宅用地供应并优化土地出让金缴纳方式。实施土地供应与住房供应联动机制,合理确定新增住宅用地供应量,去化周期小于18个月时适度增加住宅用地供应量,去化周期大于18个月时适度减少住宅用地供应量,确保商品住宅供需平衡。优化土地出让缴纳方式,各县(市)要根据市场情况,在规定范围内适度下调土地竞拍保证金缴纳比例和适当延长土地出让金缴纳时间。
2.加大房地产市场信贷支持力度。定期组织银企对接,鼓励金融机构对市场前景好、用户认可度高的优质企业贷款展期、续贷,有效缓解市场主体资金链运行压力。各金融机构要加强房地产企业金融服务,缩短按揭贷款放款时间。推进信贷支持协作,对支持企业开发建设贷款和个人按揭贷款增加幅度大、综合评价靠前的金融机构,在政银合作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3.支持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实施人才住房补贴,对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专科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在许创业就业的,购买商品住房按照相关政策给予适当购房补贴。引导在许金融机构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投放,下调住房贷款利率。对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金融机构可按首套房贷款政策执行。加强公积金管理和服务,外来务工人员在许昌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可按照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同等条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在许昌购买住房的,可按照本市缴存职工同等条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4.活跃二手房市场交易。税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简化交易程序,进一步盘活二手房市场交易。积极推行二手房网签备案、房屋交易和缴税、不动产登记四项业务“一窗受理”新模式,提高办事效率。
5.鼓励进城农民定居自主创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保留进城定居农民在其原户籍地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变,宅基地使用权不变,原有集体财产权益不变。对农民进城后从事工商业经营的,相关部门优先办理经营资质和手续;对就业创业的,人社部门负责做好创业指导、技能培训和职业介绍等政务服务,对创业困难的,按照国家政策优先解决小额担保贷款。
6.推进存量房屋转化。依据我市房地产市场形势,结合去化周期,对未开工建设的安置房,鼓励拆迁群众选择货币化安置。对符合条件的商品房或已建安置房中群众自住以外房屋,采取政府回购、回租等方式,盘活转化为保障性住房。
7.提高房地产市场政务服务水平。精简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控制在45天以内,实施科学精准的扬尘防控和疫情防控措施,增加有效施工天数。已经办理土地抵押或在建工程抵押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以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审批手续,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运用信息手段提高商品房网签备案和预售资金监管效率,积极推行商品房网签即备案。推进新商品房“交房即发证”工作,提高新开工商品房项目实现比例。
8.提升商品房项目配套服务设施。优化商品住房项目配套设施,积极做好教育、医疗、文化等配套设施建设,大力推进15分钟便民服务圈建设,实现公共配套和基础设施同步施工同步交付。探索建立城市智慧停车系统,有效盘活住宅小区停车资源,优化城市交通,缓解道路出行压力,提升城市品质。
9.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严肃查处未批先售、虚假宣传、挪用预售资金、变相规避调控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坚持控新治旧,消存量、控增量、防变量,攻坚化解问题楼盘。继续严格执行新建商品住房“二、三、四”预售形象进度要求办理预售许可,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指导开发企业合理确定销售均价,稳定商品住房价格。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不得在许昌市域内组织新的团购住房、定向开发住房行为。鼓励金融保险机构在工程质量、交房保障方面先期介入,提高房地产企业风险管理能力,切实保障购房者权益。
10.积极做好房地产市场预期引导。组织市属新闻单位通过所属互联网站、应用程序和自媒体账号准确解读房地产市场形势和政策,主动引领正确舆论导向。网信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网上涉我市房地产领域相关信息的管控,加强对虚假信息、失实报道的监测打击力度,防止误导消费预期,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
11.加快推进问题楼盘的化解工作。对于已确定的问题楼盘项目,建立“一楼一策一专班”制度,实行会前研判、例会审定、领导会签的工作流程,妥善推进问题楼盘处置化解工作,盘活存量住房,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维护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
12.优化预售资金拨付流程。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归集和使用,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对信用佳、风险可控的本地龙头性企业采取差异化监管,可通过银行保函、商业保险替代等方式,释放预售监管资金流动性。强化纾困解难,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对符合商品房预售资金拨付条件的企业,实行承诺+事后监管的模式进行快速办理。
13.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对办理商品房预售证和开发资质的企业,实行一次性告知,一站式服务,压缩办事流程和办事时限;加快推行商品房“网签即备案”工作,切实维护购房者利益。
14.推行老旧小区适老化改造。为更好的满足老年人就近就便享受养老服务的需求,促进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按照“十四五”期间国家积极推动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的精神,对老旧小区适时进行改造,推动家庭养老照护床位建设。
15.推进存量房屋转化。依据我市房地产市场形势,结合去化周期,对未开工建设的安置房,鼓励拆迁群众选择货币化安置。对符合条件的商品房或已建安置房中群众自住以外房屋,采取政府回购、回租等方式,盘活转化为保障性住房。
16.加强完善基础设施的建设。按照“应铺尽铺、应供尽供”的原则,加强对新建小区基础设施的建设,集中供热规划区域内的新建住宅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实现分户计量;热用户整体建筑建设用地红线以内的集中供热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及时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热经营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
17.加快开工节奏。精简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控制在45天以内,实施科学精准的扬尘防控和疫情防控措施,增加有效施工天数。
18.探索引入保险机制。探索将房屋工程质量、交房逾期等问题与第三方商业保险相结合,提高房地产企业风险管理能力,切实保障购房者权益。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咨询电话:
建筑领域 0374-2166096
房地产领域 0374-2166696
交通运输领域惠企政策
一、市场主体纾困解难
1.落实金融支持政策。人民银行设立交通物流专项再贷款(以下简称专项再贷款),对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中小微物流配送(含快递)企业提供专项再贷款支持,利率1.75%,期限1年,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1年,展期利率不变,政策执行至2022年末。对2021年7月1日以来贷款到期但还本困难的交通运输领域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金融机构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2年末。
2.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对农村客运经营者,按年度运营情况给与经营性补贴和安全运营奖励。资金从中央补助河南省费改税补助、退坡涨价补助和涨价补助退坡资金中安排,每年补贴额度不等。2022年度资金9月底前补贴到位。
3.实行营运车辆年审业务“延期办”。对营运车辆逾期未年审的,统一延长3个月办理期限,2022年8月底截止。延期办理期间,对营运车辆未年审的不予处罚。
4.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改为备案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业开业条件》等相关规定,以培育和引导机动车维修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工作目标,依法开展经营备案工作,同时积极引导机动车维修企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不断提高机动车维修行业服务能力。
5.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考试制度改革。自2021年3月1日起,持有货运驾驶证的学员可直接到具有相应资质的驾校报名,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后,即可办理相应的道路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
6.道路运输车辆“三检合一”。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推进道路货运车辆“三检合一”(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性能检测和排放检验)有关决策部署,推动落实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进一步优化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便利开展车辆检验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工作。
7.减轻施工企业资金压力。鼓励施工企业使用投标保函替代保证金;缩减计量支付周期,加快计量支付审批进度;优化工程质量保证金退还程序,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结束等退还条件达到后,要及时退还,切实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8.车购税资金政策方面。普通国道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在纳入交通部规划项目库后可争取中央车购税资金。目前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已提请省交通事业发展中心,在中期调整时拟将国道311线许周界至许昌西改建工程(许昌西环段)、国道234襄城县李吾庄至许平界新建工程列入交通部“十四五”规划项目库,可按照补助标准争取中央车购税资金。
9.高速通行优惠政策。为落实《河南省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方案》,更好服务保障“四保”企业在疫情防控条件下正常运行,符合“四保”要求的“白名单”运输企业货车可享受通行河南高速通行费八折优惠(时限2022年6月1日到8月底)。
10.保障疫情防控物资车辆正常通行。在疫情防控期间,货车(黄牌)持“许昌市疫情防控物资车辆通行证”可在许昌市域上下高速、往返各县(市)之间通行,运输各类防疫物资及市民日常生活物资等,确保疫情期间物资正常供应。
二、民生保障
11.7.20灾后重建水毁项目建设。加快推进全市水毁公路客运站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省政府已安排专项资金对水毁项目予以补助。我市将加快项目建设,争取10月底前完成各项建设和资金申报工作。
12.加强普通国省道养护管理。落实《河南省普通国省道路况提升三年行动专项方案》,我市纳入全省路况三年行动项目库的养护项目共23个,全面提升路况水平和服务质量。
13.全面启动实施高速公路“13445工程”。加大人员和资金保障,专人专班推进各项工作,发挥省级投资集团主力军作用,以BOT和BOT+EPC模式撬动社会资本参与高速公路建设。
市交通运输局咨询电话:
0374-2959692
文化旅游领域惠企政策
1.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可申请将暂退比例提高至100%,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3年3月31日。2022年4月12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可申请暂缓交纳保证金,补足保证金期限为2023年3月31日。
2.文化旅游线上宣传补贴。与新华网、人民网等融媒体和头条、快手、哔哩哔哩、小红书等新媒体广泛合作,重点做好文化旅游线上宣传推广,省文化和旅游厅对认定入选的文旅企业进行资金补贴。
3.建立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加强银企合作,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4银联“红火计划”。2022年12月底前,相关文化和旅游小微企业可申请纳入银联“红火计划”支持范围,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500元(含)以下使用银联二维码交易免手续费,1000元(含)以下给予优惠。
5.保障企业正常经营。不得非经流调、无政策依据对餐厅、商超、景区景点、电影院及相关服务业场所等实施关停措施、延长关停时间。
市文广旅局咨询电话:0374-2965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