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旅行社可凭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的规定,经市文广旅局及各县(市、区)文广旅局审核,许昌市共计33家旅行社符合质保金减交条件,同意以下旅行社质量保证金降低50%。
特此公告。
现将名录公告如下:
1.襄城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
2.鄢陵县顺鑫旅游有限公司;
3.禹州金桥旅行社有限公司;
4.禹州市山水旅行社有限公司;
5.禹州市现代旅行社有限公司;
6.禹州市友好旅行社有限公司;
7.禹州市光大旅行社有限公司;
8.禹州大禹旅行社有限公司;
9.河南亿健蜂行天下旅游有限公司;
10.长葛风光旅行社有限公司;
11.长葛市华方旅行社有限公司;
12.长葛市青年旅行社有限公司;
13.许昌乐游山水旅游有限公司;
14.许昌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
15.许昌万里旅行社有限公司;
16.许昌万里旅游集散中心有限公司;
17.许昌市神州旅行社有限公司;
18.许昌教育旅行社有限公司;
19.许昌桃园旅行社有限公司;
20.河南漫山红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21.许昌市铁龙旅行社有限公司;
22.许昌江山旅行社有限公司;
23.许昌飞扬旅行社有限公司;
24.许昌运通旅行社有限公司;
25.许昌中原旅行社有限公司;
26.许昌市风景旅行社有限公司;
27.许昌文化旅行社有限公司;
28.许昌友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29.许昌友谊旅行社有限公司;
30.许昌三国旅行社有限公司;
31.河南携保旅行社有限公司;
32.许昌市山河旅行社有限公司;
33.许昌海外旅行社有限公司。
许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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