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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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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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违法行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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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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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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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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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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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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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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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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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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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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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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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政策法规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科:0374-2965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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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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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应办理相关许可证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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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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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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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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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应办理相关许可证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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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政策法规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科:0374-2965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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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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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办理相关许可证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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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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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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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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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办理相关许可证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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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政策法规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科:0374-2965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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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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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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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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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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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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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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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政策法规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科:0374-2965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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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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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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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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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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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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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确保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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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政策法规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科:0374-2965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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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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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应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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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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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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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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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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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政策法规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科:0374-2965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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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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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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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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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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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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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及时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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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政策法规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科:0374-2965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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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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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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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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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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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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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政策法规与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科:0374-2965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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