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共图书馆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举办、面向社会开放的综合性图书馆,是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文献信息资源收集、整理、存储 、传播、研究和服务等功能的公益性与社会教育设施。
第二条 公共图书馆的主要任务是:
(一)致力于向所有公众提供最广泛的知识和信息,保障公众的基本文化权益。
(二)为本地区的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研究提供文献信息服务。
(三)传播科学文化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
(四)是本地区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以下简称文化共享工程)中心和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中心,指导本地区文化共享工程建设,提供公共数字文化服务。
(五)是本地区古籍保护中心,负责本地区古籍保护、普查工作。
(六)开展图书馆学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研究,进行公共图书馆间的业务辅导与交流,推动本地区各系统图书馆间的协作和协调。
第三条 各地公共图书馆应当推行总馆分馆制。在政府主导、多级投入、集中分层管理的原则下,建设普遍均等的、覆盖全省的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形成统一的机构标识、统一的业务规范,具有便捷的通借通还文献配送体系和流通体系的总分馆制,充分发挥市、县图书馆对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和社区(村)图书室的业务指导与服务辐射作用,提升同一地区公共图书馆系统的服务能力。
总分馆制可以结合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项目、街道(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建设项目、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等公共数字文化惠民工程进行建设。
第四条 公共图书馆必须加强自动化、网络化、数字化建设,实现图书馆业务自动化管理,建立现代化图书馆网络。
第二章 基础设施建设及经费保障
第五条 公共图书馆基础设施建设必须按照《公共图书馆建设用地标准》(建标[2008]74号)、《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建标108-2008)、《河南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及《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GB/T28220-2011)要求,根据服务人口数量、遵循普遍均等原则进行选址和确定基本建设规模。其建筑面积、阅览座位,应当依据服务人口数量达到《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建标108-2008)的上限。
公共图书馆作为公益性的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其馆舍、设备、文献资源主要用于公益性服务并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侵占公共图书馆的馆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图书馆馆舍的用途。
第六条 公共图书馆开展正常业务工作必须有充足的经费保障。
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保障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的经费,应及时足额到位,并在此基础上适度增加。不得以中央与地方财政保障公共图书馆开展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补助经费抵减市、县图书馆原有各项经费。
各级公共图书馆购书经费必须单列并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并随着地方财税收入逐年增加,保障各级公共图书馆每年新增文献藏量不低于《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GB/T28220-2011)要求。
第七条 公共图书馆必须具备开展正常业务工作所需的图书馆专用设备,并根据新业务的开展,有计划地添置电子计算机及配套、复印、视听等现代技术设备。现代化设备的配置必须符合《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GB/T28220-2011)要求。
文化共享工程省、市、县各级分(支)中心及公共电子阅览室设备配置,必须符合共享工程国家中心相关标准。
第三章 文献信息资源建设
第八条 公共图书馆要建立与本地区读者需求和经济、文化社会事业发展相适应的纸质文献与电子文献互为补充的、具有地方特色的区域性文献资源保障体系,确保公共图书馆有足够文献数量与品种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文化需求。
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建设应遵循有利于分工协作、合理布局、共建共享、积淀和丰富历史文献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文献信息资源建设方针,逐步建成全省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资源保障体系。
省级公共图书馆负有依法接受所在省(市)出版机构呈缴出版物和保存地方文献版本的职能。呈缴本的征集的品种、数量应达到地方正式出版物的70%以上。
公共图书馆应当主动接收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文献信息资源,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公共图书馆应严格遵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法》的规定,采购正版文献。
第九条 公共图书馆馆藏文献总量、各类型文献每年新增藏量必须达到《河南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及《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GB/T28220-2011)要求。
第十条 公共图书馆必须加强数字资源建设。应在确保印刷型文献入藏的基础上,逐步增加电子文献的品种和数量。要积极开展特色数字资源建设,在馆藏资源和地方特色文化的基础上,加强网络资源的搜集与利用,以共建共享为原则,开发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数字资源。
第十一条 公共图书馆对新入藏的文献信息资源,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进行分类、编目,建立完善的资源检索体系。
第十二条 公共图书馆收藏的文献信息资源是国家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占,其它单位不得任意调出。丧失使用和收藏价值的馆藏文献资源,须报文化行政部门批准后进行剔除。
公共图书馆应当做好文献信息资源的安全保护工作,配备防火、防盗、防潮、防有害生物等必要设施,建立和落实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第四章 数字图书馆及公共数字文化建设
第十三条 公共图书馆应加强数字图书馆及公共数字文化建设。数字图书馆及公共数字文化建设应结合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乡镇综合文化站建设项目、街道(社区)文化中心(文化活动室)建设项目、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项目)创建工作等公共数字文化惠民工程进行。
第十四条 公共图书馆应重点实施文化共享工程、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和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以建设河南数字图书馆体系为目标,以适度超前为原则,建设省、市、县三级数字图书馆技术平台和网络。
第五章 读者服务
第十五条 公共图书馆的公共空间设施场地以及与本馆职能相适应的基本服务项目必须免费向社会公众开放和提供,实现无障碍、零门槛进入,并不断健全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形成服务品牌。
各级公共图书馆免费开放的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和基本文化服务项目主要包括:
一般阅览室、少年儿童阅览室、多媒体阅览室(电子阅览室)、报告厅(培训室、综合活动室)、自习室等公共空间设施场地;
文献资源借阅、检索与咨询、公益性讲座和展览、基层辅导、流动服务等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
为保障基本职能实现的一些辅助性服务如办证、验证及存包等。
第十六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向社会提供以下服务:
基本服务。各级公共图书馆应为读者免费提供多语种、多种载体的文献的借阅服务和一般性的咨询服务,组织各类读者活动以及其它公益性服务,保障和满足公众的基本文化需求。
流动服务。各级公共图书馆应通过流动站、流动车等形式, 将文献外借服务和其他图书馆服务向社区、村镇等延伸,定期开展巡回流动服务。
远程服务。各级公共图书馆应利用互联网、手机等信息技术手段和载体,开展不受时空限制的网上书目检索、参考咨询、文献提供等远程网络信息服务。
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利用文化共享工程设备、资源和公共电子阅览室,开展数字资源的检索、浏览、传输服务。通过引入新媒体等现代信息技术,以网络远程访问、移动阅读等形式,为读者提供新的服务模式。
个性化服务和特色服务。各级公共图书馆可为个人、企事业机构及政府部门提供多样化的、灵活的、有针对性的服务。
政府公开信息查询服务。
与公共图书馆职能相关的其他服务项目和服务活动。如图书馆宣传推介、阅读指导和读书活动;报告会、讲座、展览、学术交流活动;以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为目的的培训活动等。
第十七条 公共图书馆在服务与管理中应体现人文关怀,营造、维护良好的阅读环境,为全体读者提供人性化、便利化的服务。
应当实行开架借阅服务。在服务设备、设施上应消除弱势群体利用图书馆的困难,为残疾人设置无障碍通道,并根据条件设置残疾人阅览室或者阅览专座。应当注重为老年人、未成年人和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十八条 公共图书馆的开放时间应当符合《河南省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及《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GB/T28220-2011)要求。双休日应当对公众开放。因故需要暂时闭馆,须经上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提前向读者公告。
省级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64小时,市级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60小时,县(区)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56小时。各级独立建制的少年儿童图书馆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40小时。
第十九条 公共图书馆在服务效率上,如文献加工处理时间、闭架文献获取时间、开架图书排架正确率、馆藏外借量、人均借阅量、电子文献使用量、文献提供响应时间、参考咨询响应时间应当符合《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GB/T28220-2011)要求。
第二十条 公共图书馆在服务宣传、服务告示、服务监督与反馈上,如导引标识、文献排架标识、无障碍标识、告示内容与方式、馆藏揭示、活动推广、服务监督途径与方法等,应当符合《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GB/T28220-2011)要求。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公共图书馆应每年进行一次读者满意度调查,调查表发放数量,省、市、县级图书馆分别不少于500、300、100份,回收率不低于80%,读者满意度应在85%(含)以上。
第二十二条 公共图书馆不得向读者提供盗版文献(包括视听文献、电子文献)借阅服务。除国家规定禁止公开传播的文献信息资源外,图书馆不得另立标准,随意封存馆藏文献信息资源。对馆藏珍本、善本、孤本等具有文物价值的资料,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使用。
第二十三条 公共图书馆应尊重读者隐私权,确保不外泄读者提供的个人信息。
第六章 古籍保护
第二十四条 收藏有古籍的各级公共图书馆,必须妥善保护所藏古籍。国家和省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必须建立标准化配置的古籍特藏书库。收藏古籍较少或没有建立标准化配置古籍特藏书库的图书馆,所藏古籍必须委托具有标准化配置古籍特藏书库的图书馆妥善保护与管理。
公共图书馆古籍特藏书库也应为为民间古籍等珍贵文献提供存藏服务。
第二十五条 公共图书馆应尽快查清全省古籍底数,加快古籍普查登记目录的编纂,形成古籍普查登记工作的阶段性成果。
第二十六条 公共图书馆应积极开展古籍修复工作。国家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必须配备古籍修复专用设施设备,并采用缩微、照相、数字化等多种现代技术保护、利用古籍。
第七章 学术研究、交流与馆际协作
第二十七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立业务研究或辅导机构,协助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对本地区基层图书馆情况调查和业务辅导工作。有计划地进行图书馆业务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研究,加强公共图书馆之间以及公共图书馆与其他系统图书馆之间的馆际协作与交流。
省图书馆对全省公共图书馆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协助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公共图书馆服务体系建设;组织、指导全省文献资源建设与开发、服务工作;组织、指导全省公共图书馆学术研究与交流;组织、指导全省公共图书馆业务培训。
市、县级图书馆对本地区基层图书馆(室)进行业务辅导,促进乡镇(街道)、社区(村)及其它图书馆(室)的工作。
第八章 人力资源
第二十八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配备与图书馆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员数量按照《河南省公共图书馆机构编制标准(试行)》(豫编[1999]5号)或《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GB/T28220-2011)执行。专业技术人员应占工作人员的75%以上。
第二十九条 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具备专业知识与技能。
第三十条 公共图书馆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岗位培训、继续教育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从业人员应当通过相应的考试、考核合格方可上岗。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共图书馆的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培训时间参考文化部评估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共图书馆实行馆长负责制。各级公共图书馆馆长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较高的科学文化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
第三十二条 公共图书馆应导入志愿者服务机制,吸引更多图书馆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加入志愿者队伍。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公共图书馆及少年儿童图书馆。
第三十四条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规范及《公共图书馆评估标准》对公共图书馆进行工作考核。
第三十五条 本规范由河南省文化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